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國際人權公約有規定,同時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權利

國際人權公約,特別是《公民權利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對刑事訴訟基本人權的內容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獲得獨立、公開審判的權利

《公民權利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麵前一律平等。在判定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件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二)免費獲得譯員幫助的權利

《公民權利公約》第14條第3款第巳項規定,任何受刑事指控的人在受審時,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三)獲得複審的權利

《公民權利公約》第14條第5款規定,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中國實行兩審終審製。對於死刑案件設立一個獨立的死刑複核程序。對於判決生效的案件,還設立審判監督程序以對案件進行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