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二、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得到完善的權利和新增加的權利

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在條文中寫進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這表明人權保障已成為我國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指導原則。國際人權公約是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再修改重要的參考依據之一,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一些權利內容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得到進一步體現。

(一)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權利、被告知逮捕理由的權利

《公民權利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9條第2款規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拘留的條件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以防止任意逮捕、拘留情況的發生。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完善了逮捕條件和逮捕程序。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79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原則性規定,細化規定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隱匿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複;企圖自殺或者逃跑。並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就逮捕審查程序,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86條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當麵陳述的以及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