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社會誌願者參與社區矯正的問題困難與對策建議

廖明[1]

【內容提要】

誌願者是社區矯正的重要力量。培育一支合格而穩定的誌願者隊伍是有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基礎。以北京市等地區為例,參與社區矯正的誌願者存在著數量少、職責不明確、整體素質和意識有待提高、內容過於教條和形式化以及組織缺失等缺陷。要改變這種狀況,應當更新社區居民的刑罰觀念,擴大誌願者規模,健全誌願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勵機製,完善誌願者的參與機製和服務內容。

【關鍵詞】

·北京

·社區矯正

·社區誌願者

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院兩部”)2009年9月2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行意見》)明確指出,全麵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切實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根據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組成人員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特點,可以將其劃分為社區矯正官、社會工作者、社區矯正誌願者三大類。兩院兩部2012年1月10日聯合印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誌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員會、首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建立專業矯正力量與社會矯正力量相結合的矯正工作隊伍”,“社會矯正力量主要是社會誌願者。”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發展,離不開社區矯正誌願者的全麵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