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誌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提供服務和幫助的社區居民。
將誌願人員引入社區矯正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社區矯正都得到誌願者的支持。例如,日本的社區矯正以誌願者的廣泛參與為顯著特色,誌願者實際上成為其社區處遇的主要力量。英國社區矯正的突出特點就是社會性團體、民間誌願者的參與,甚至占據主導地位。加拿大十分重視社區誌願人員參與社區矯正,社區誌願人員往往成為社區矯正的骨幹力量。美國每年約有30萬至50萬的公民自願參與社區矯正,而且這個數量在不斷上升。實際上,從19世紀初社區矯正開始出現起,社會誌願者就已經進入矯正領域參與對罪犯的矯治。
在我國,充分利用誌願人員開展相關工作,同樣是社區矯正工作中得到普遍重視的內容。無論是兩院兩部的司法解釋,還是司法部的規範性文件,抑或各地的規範性文件,都做出了這方麵的規定。不過,兩院兩部的司法解釋和司法部的規範性文件所使用的具體名稱有所不同。兩院兩部2003年7月10日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試點通知》)和2009年的《試行意見》使用的是“社會誌願者”的名稱;司法部2004年5月9日發布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2條、第12條、第13條、第31條均使用了“社會誌願者”一詞;而其中的第9條、第13條則使用了“社區矯正工作誌願者”一詞;《實施辦法》使用的是“誌願者”的名稱。與此類似,不同的省市在規範性文件中所使用的具體名稱也有所不同。大體而言,有三種名稱:(1)社會誌願者。這是一個比較籠統的名稱,使用這個名稱的省市包括北京、天津、浙江、山東。(2)社區矯正誌願者。使用這種名稱的包括上海、江蘇。(3)社區矯正工作誌願者。這是由天津使用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