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前評估作為立法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麵,在20世紀就已經被國外立法機構所采用。在國外實踐中,歐美等西方國家開展立法前評價方麵的工作已經近20年,積累了一些經驗。在國外,立法前評估是與這樣一個概念相關聯的,即立法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RIA)[8]。事實上,RIA既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也是一種理性的決策程序。其基本內涵和步驟是,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借助成本效益分析等手段,預先評估法律條款實施後對本地區公民、政府和社會的效用和影響,以評估結果為依據修正立法內容。作為一項政策工具,它的引入是相當晚近的事情。20世紀七八十年代,在全球經濟遭遇滯漲局麵的背景下,新古典自由經濟學派主張複歸市場,並在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如英美等國推行“去管製化”的思潮和運動。作為一項新的政策工具,RIA烙印著效率、競爭的痕跡,並將政府的管製活動作為可能的政策選項予以審查,以滿足市場或社會對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迫切需求。RIA的應用獲得了經合組織(OECD)的大力推廣,並最終成為OECD成員國在法規管理策略方麵的核心內容。
以OECD成員國為例,立法前評估的實踐是相當廣泛的,雖然其具體的製度設計多有差別。據OECD的官方統計,截至2008年,已有的31個成員國均在一定程度上采納了立法前評估的製度和做法。而在2000年時,全部28個成員國,隻有14個規定了並實行立法前評估的項目,比例僅為50%;這一比例在2005年調查時,已經上升為100%,即全部成員國已經例行公事般,將某種形式的RIA確立為法規製定和實施的前置程序或過程。[9]通常的做法是,政策和法律立項後,要進行事前或立法前評估,評估政策和法律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評估的方法包括影響分析、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和風險分析,衡量的標準是政策、監管和法律的收益能夠證明為其支付成本的正當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