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前評估,是因為還沒有法律,或者是低價位法規、規範性文件準備上升為高價位法律、法規,這個時候,經濟、社會和環境中兼備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需要立法規範以維護市場秩序。立法前,首要的是評估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評估經濟、社會條件對將要設立法律製度和規則的約束條件,評估立法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這是立法預期評估。目的是充分論證立法的經濟影響、社會影響和環境影響,解決和克服製約立法設計的製度、規則的約束條件,盡量在重大製度設計上達成各方意見一致,減少立法的試錯成本。[10]對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立法前評估是國際慣例,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和實效,但是在我國立法實踐中還比較少見。[11]盡管很多地方的人大常委會每年在編製年度立法計劃時都要求有關部門就所提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說明,在政府報送的法規草案說明中通常也有一些對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所規範具體問題方麵的說明。但總的來看,政府有關部門由於沒有專門就立法項目和有關具體問題開展立法前評估,因此,法規草案對具體問題的說明往往比較簡單、原則,缺乏說服力,對法規適用的成本、對社會和公民的影響等更少作出經過充分論證的具體說明。從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這方麵來看,由於政府提交的法規草案對所規範具體問題的理由和依據說明得不夠充分,自己本身又沒有就有關具體問題開展立法評估,審議起有關法規草案來自然就比較困難,修改起來時常也無多大把握,這必然影響所立之法的質量。從實施情況來看,一些地方性法規在實際生活中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有些法規中的規定基本沒有被適用,有些法規中的規定甚至起了不良作用。[12]因此,筆者認為,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實行立法前評估製度,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立法或不必要的內容入法,對於提高地方立法的水平和質量,減少地方有限立法資源的浪費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