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四、立法前評估的方法

立法前評估的完善既有程序設計的改進,又應確立良好的方法框架。在方法問題上,一個顯然的趨勢是,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運用逐步擴張,已成為RIA運用的主導方法。但是,不是所有的成本和收益都是可以貨幣化的,因此還應存在其他的替代方法。在2002年,經合組織就如此陳述過:“(RIA的)最佳實踐是,RIA製度要求在所有的管製決定中使用成本收益原則,但是實際運用的分析形式應當基於有關可行性和成本的實踐判斷。”[13]因此,在立法前評估的方法問題上,筆者將闡述成本效益分析及其相應的替代方法。

1.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

成本效益分析已成為各國評估立法質量的主要方法,有人稱為“最佳實踐”。其一般原理是:借助貨幣化的形式,通過量化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經濟、社會、環境的各種影響(表現為成本和收益),預估不同的立法方案實施後可能帶來的代價和收益,並以此作為立法決策的理性標準。從實務的具體運作來看,該方法也有弊端,時常麵臨操作費用昂貴、技術麵爭議較大且受政治幹擾等問題的限製。為此,為了彌補成本效益分析無法有效量化的難題,不少國家采用成本效能分析的方法,以為替代或補充。如澳大利亞官方就明確表示,在政府官員不能量化最重要的政策影響時,可以用成本效能分析作為成本效益分析的替代方法。

成本效益分析的核心是量化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的作業流程通常有以下四個方麵:其一,確認分析的範圍,明確分析的對象。其二,確定分析的基準。至少應確立一個客觀的基準,才能利用該基準來評估和比較不同立法方案的短長優劣。一般而言,最常用的基準是“安於現狀”。引入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恰在於立法能夠帶來“優於現狀”的效果和結論,否則反之。換言之,如果新立法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遠超過其可能獲得的收益,那麽還不如維持現狀。其三,進行不同立法方案的利益和成本計算,其核心在於將核心的考量因素予以量化和貨幣化。其四,在不同方案之間的競爭格局中,通過成本效益分析得出淨收益最大化的立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