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他山之石

判斷限製交易的實質性標準

[美]彼得·卡爾斯滕森[1]宋彪[2]譯 李可心[3]校

【內容提要】

在判斷一項限製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關注的對象時,美國司法審判一貫采用“本身違法”和“合理準則”兩大標準,它們在傳統六區分類和後果主義評價模式中獲得廣泛運用。本文作者從交易限製的功能分析出發,將限製分為直接與附加、內部和外部類型,並且考查了交易各方圍繞限製所形成的獨立、依賴和相互依賴關係;基於此,作者分析了Peckham、Taft模式和假定模式三種模式,並將假定模式細化為假定合法、假定非法以及反駁成立後采用充分合理準則等具體情形,以突出法院的審案範圍和依據,提高司法救濟的正當性和協調性。

【關鍵詞】

·反壟斷

·合理準則

·附加限製

·假定模式

在反壟斷術語中,判斷限製交易有兩項清晰的標準——本身違法(Per Se illegality)和合理規則(The Rule of Reason)。實際上,現實中還存在其他討論很少的標準,它們在很多場合也稱為“本身違法”和“合理規則”。不過,反壟斷專家或律師、法官似乎不承認這個事實。事實上,由於這兩個關鍵概念的內涵對所有人似乎都是一致的,因此造成反壟斷法領域的一些混亂。如果我們不去理解有分歧的各種標準體係,就不能一貫性地處理反壟斷案例。

本文將闡述5個標準。第一、二部分介紹傳統的六區分析(six cell analysis)標準和老懷特-布蘭代斯(Old White-Brandeis)的合理準則(也稱consequentialism,即後果主義),它們采用非功能分析法劃分限製交易的類型並界定其是否合法。第三部分重點介紹功能性分析,包括潘柯姆(Peckham)標準、塔夫特(Taft)標準以及假定模型3個標準。我以為,功能性分析至關重要,因此第三部分會延伸介紹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