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結合White在TransMissouri和JointTraffic案中的反對意見,以及Brandeis的常規解釋進行分析。近期,大法官伯克(Bork)、伯斯納(Posner)和伊斯特布魯克(Easterbook)的著作也采用類似方法。此外,Sharp Electronics案和California Dental Association案的多數觀點似乎也依靠這一標準,顯示最高法院在方法論上的根本性轉變。按照此方法,任何限製交易行為都需要接受廣泛審查,以評價其獲益的正當性和可能產生的社會成本;通過平衡權益與成本,法院進一步確定該限製是否合理。如果平衡效果是積極的,該限製就是合理的,否則,限製就不合理。由於法院考量的關鍵問題是限製後果的優或劣,因此我將此方法稱為“後果主義”。後果主義也是對傳統六區模式中合理規則的標準解釋,但是傳統模式並沒有解釋何時或者如何在具體案例裏運用後果主義。
運用後果主義的典型案例是California Dental Association案和Brown University案。在前案中,牙醫聯盟同意製止廣告競爭,保護直接限製,聲稱他們的廣告準則可以避免無知消費者上當受騙;盡管服務價格稍高,但不會給消費者帶來大額成本。在後案中,上訴法院認定,如果麻省理工學院(MIT)能夠證明,與其他大學共謀新生學費折扣能夠增加少數族裔學生名額的話,這種共謀就是有效的。
針對此方法,芝加哥學派強調一組後果。首先,如果呈現或預測的後果是產量增加或價格下降,限製就是可行的,這個分析的錯誤前提是“在此之後,也正是因為此”(after this,therefore because of this);其次,它沒有考慮沒有限製時的後果;最後,它假定企業產品的增長一定是有利的。實際上,如果銷售收入來自競爭性替代品,企業呈現的增長可能會低於受害者的損失。因此,在全球範圍內如果考慮負的淨增長,個別企業銷售的增長並不會帶來令消費者滿意的結果。芝加哥學派支持者也主張,如果涉案公司缺乏市場優勢,也就不可能有嚴重後果;而且,此類限製常常會提高效率。因此他們聲稱,多數限製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