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意大利大企業危機規範綜述

[意]阿蒂利奧·齊馬托雷[1] 雷佳[2]譯

【內容提要】

在簡要指明1942年民法典與破產法關於無償債能力的一般原則後,本文詳細介紹了意大利自1979年起針對大型工業企業危機進行的新立法,並強調這一新立法著眼於保護諸多繁雜的公共及私人利益:債權人的利益、企業的存續、生產活動的保護及就業的維持等。針對盡管處於經濟危機中但仍有經濟效率、值得在市場上保留的大企業,為達到對其保護的目的,法律對各方利益加以權衡。其中公共利益優先於私人利益,且基於社會經濟的理由對債權人的地位有一定程度的犧牲。最後全麵介紹了“特別管理”製度,以及因對在公共服務行業運營的超大型企業進行特別規範的必要性,而引起的該製度的發展和變化。

【關鍵詞】

·破產

·大企業危機

·無償債能力

·特別管理

·公共利益

為涵蓋全文主題,有必要先對某些曆史和體係加以簡單梳理。

盡管最近大規模的特別立法十分泛濫,意大利民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由1942年生效的《民法典》[3]來指導。它繼承了法律古老與高貴的傳統及歐洲文化。[4]

1942年《民法典》實現的最大創新之一在於私法淵源的統一,即在此之前,源自兩部不同的法典——1865年《民法典》與1882年《商法典》。前者是意大利統一之後的第一部民法典。當時1804年的《拿破侖法典》成為了19世紀自由主義法典化的最佳表率。它提供了一般性的規範,也稱為“共同”規範,其中不以各方的主體身份為限,適用於私法關係中。而後者僅向“商人”,即依該法典向“那些以從事商業活動作為慣常職業的人”提供特別規範。在該商法典中,商業活動以嚴格列舉的方式加以定義。

這兩部法典反映了經濟與社會生活的兩種不同模式:《民法典》是資產階級的法律規範,將財富建立於土地財產與地租的基礎之上,而《商法典》則是一部致力於商業與工業的社會階層的法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