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的這項法律通稱為“普羅迪法”(Legge Prodi),傳達出與破產法體係努力的目標截然不同的經濟政策方向。大型企業的不穩定除對債權人造成損失外,也會給經濟及社會帶來困難。因此,針對由實質的清算邏輯加以推動的傳統破產程序,有必要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法。保護的價值不再僅專注於對債權人的保護,更需要力求達到對企業的保護。在此,該企業的規模,構成對國家生產體係而言的重大要素,以及對保持就業的重要變量。立法幹預由現代經濟中極為重要的公共利益加以推動:保護生產活動的存續及保障就業水平穩定的需要。
針對無清償能力的企業的各種規模,在利益較量中需要做出不同的權衡。與企業存續及就業職位相關的典型公法利益,優先於保護債權人的典型私法利益。在工業部長的監督下,將企業運營的存續交由一位管理人(commissario);而該管理人應呈交“一份與工業政策方向一致的重整計劃”。
由此,在大企業危機的規範中,立法者展現了明確的管製經濟的意圖。在此意義上,當時立法者轉而從公共層麵對私人企業加以刺激,以及進行工業轉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