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該原則規定一致的是,第27條提供了準許企業進入特別管理程序的評估原則。該原則將債權人利益、滿足其權利的時間與限度撇開不談(至少在對是否啟動程序進行的前期評估中),而是著眼於企業活動的經濟平衡。總之,應當著眼於企業活動,以驗證其經濟平衡的可恢複性。
該評判不指向過去,而是指向未來。企業活動沒有負債,但在其開展的過程中,僅呈現成本與收益。對經濟平衡的判斷是在生產動態的發展中、在其產生的成本與收益中完成的。相對於恢複企業活動的經濟平衡而言,企業主的無清償能力本身是一個外部數據。該評判並不考慮時間,也不考慮企業主之前的負債將得以滿足的限度。第27條並不要求審核企業財政恢複平衡的可能性,而隻是核查是否存在“恢複企業活動的經濟平衡的具體前景”。解讀者應當分析的是,那些與(未來)普通的生產動態發展相關的債務:生產的普通成本,其限度不應超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