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在帕瑪拉特(Parmalat)集團陷入困境之後,立法者引入了對陷入危機中的大企業進行特別管理的特定規範,伴之以第二代普羅迪法(仍有效)製定的一般規範,且在部分程度上變更了該規範。是一部傳達了經濟政策新方向及受到立法者所麵對危機的特定性影響的創新規範。
2003年的新規範(2003年12月23日第347號法令,轉換為2004年2月18日第39號法律,即所謂的“馬爾紮諾法令”),在十分緊急的偶發事態下製定。並在隨後的幾年,經曆了多次修訂與補充。
在其最初的規定中,隻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的企業才能適用新程序:1)雇員:至少一年內不少於1000人;2)整體債務總額:不少於10億歐元。之後,這一規模限製減少為:500名雇員;不少於3億歐元債務。
由馬爾紮諾法令規定的程序,首先具備特別管理啟動階段的超快速的特點。去掉了所謂的由司法機關主導的觀察期;生產活動部長(即經濟發展部長)有權決定企業立即進入特別管理程序,並迅速指派特別管理人。僅在這一部長措施之後,由法院審核無法清償債務的相關依據。總之,不同於第二代普羅迪法中的規定,為保障更快速與更高效,在對企業無償債能力的狀態進行司法審核之前,即啟動特別管理程序。
在2003年最初的規範裏,最為重要的革新之一是選擇對無償債能力的企業中經濟財務重組的方法給予特權。在2003年馬爾紮諾法令的法律文本中,第1條規定,新規定適用於“意圖利用(第二代普羅迪法中)第27條第2款第2項中經濟與財務重組程序”的企業。同時第4條規定,管理人自任命之日起180日內,應依經濟重組的目標向經濟發展部呈交計劃。正如第4bis條所明確規定的,是一份可以經過協議(在此應詳盡指明條件與可能的擔保)滿足債權人債權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