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另一次危機的特定情形,即意大利航空(Alitalia)的案例,推動立法者對馬爾紮諾法令中為超大規模的企業製定的規範加以改革(2008年8月28日第134號法令,轉化為2008年10月27日第166號法令)。上述在規模上所做的要求(500名雇員、不少於3億歐元債務)不變,一並保留的還有,部長決定啟動程序先於對無力償債的狀態進行的司法審查,但是排除了企業重組計劃優先於轉讓計劃的必要性。
總之,對陷入危機的超大型企業(由馬爾紮諾法令加以規定),特別管理人可依個案呈交重組計劃或轉讓計劃,如所有其他處於危機中的大企業曾經以及仍在發生的一樣。
此外,基於緊急的理由,新規範規定經濟發展部長可於宣告無償債能力的狀態之前,批準轉讓財產或企業。
還應指明的是,在2008年的改革背景下,立法者對在重大公共服務行業運營的超大型企業引入了部分有差別的規範。針對這類企業,由內閣總理而非經濟發展部長行使權力,立即啟動特別管理程序,任命特別管理人,確定該職務的酬勞及可能的特別條件(“含違反現行法律在內”),以及確定為達到程序目的而完成必要的行動。
基於特殊的政治、經濟及與重大公共服務行業相關的社會利益等理由,這一規定顯然標誌著行政機關角色的加強。
此外,對此類企業,規定在轉讓財產時,特別管理人在保障相關服務的中期存續性及行動的快速性的各主體中,經私人協議確定買受人。在此案例中,轉讓的價格不得低於由適格的獨立專家經鑒定確立的市場價。這些規定對公共合同相關的一般性原則有諸多違反,其理由在於需要保障重大公共服務供給的可持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