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意大利大企業危機規範進行粗略立法梳理的最後,可做幾點綜合思考。在引言、後續補充及對這一複雜立法體係的改革中,可以了解立法者所重視利益的演變,以及新的保護需要的出現。大企業危機的規範牽涉了十分顯著的公共利益,有明顯的經濟政策的考量。法律規則因規模、效率、潛力及企業參與的經濟行業的不同而有差異,將這一點納入考慮之中。這一規範需要對所涉各方利益加以艱難細致的權衡。對比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顯然前者優於後者。需要保護生產體係的運轉力以及就業,而不過分犧牲無清償能力的企業主的債權人的地位。
此外,針對單個的公共利益,仍存在權衡的問題:一方麵,是經濟效率與市場競爭性的需要;另一方麵,是與就業及企業從事的公共服務相關的社會需求。
在涉及對危機的管理方麵,相關利益的多樣性與複雜性也需要不同的職責限定:司法機關的職責與權力,必須伴以行政機關的職責與權力。處於危機中的大企業在社會經濟中越重要,則相對於司法機關而言,行政機關的權限更大。
在諸多相異(甚至相反)的保護需求中,由立法者對各方利益進行考慮及對平衡點加以把握,並無可避免地通過帶有政治特點的判斷,以及需要經濟與社會方麵的評估來最終確定。
在多重複雜的法律規範的演變中,反映了從曆史、政治、社會經濟等多方麵進行評估的多樣性;而這些因素影響下的評估,使得法學人不可避免地需要在為恢複體係的連貫性所做的辛苦努力中多加斟酌,而此目標有時似乎確實很難達成。
General Outlines of the Discipline of the Crisis of Large Enterprises in Italian Law
Attilio Zimatore Translator:Lei Jia
Abstract:After having briefly pointed out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n insolvency of the Civil Code and the Bankruptcy Act of 1942,the Author goes through the new legislation on the crisis of large industrial enterprises,which began in Italy in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