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與跨國有組織犯罪鬥爭:以意大利為例

[意]馬烏裏奇奧·貝拉高薩[1] 耿佳寧[2]譯

【內容提要】

意大利的立法為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在實體和程序方麵都規定了不同的措施。第一,通過2006年第146號法律批準了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如此,“跨國犯罪”的範疇被界定,它並未創造一個新的犯罪構成要件,而是幾乎所有法律已經規定的嚴重犯罪都具有的特征。一旦某一犯罪被認為具有跨國性,則可對其適用該法第4條規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在出現跨國犯罪的情況下,如果該犯罪是出於某團體的利益,那麽該團體也被賦予了團體責任。第二,意大利法律對於集團犯罪規定了一些構成要件,尤其要提到《刑法典》第416條的“為犯罪而結成集團”、第416條之二的“黑手黨型集團”和第416條之三的“黑手黨政治選舉交易”。第三,意大利的規範體係包括預防措施,這些預防措施被2011年的《反黑手黨法典》和《預防措施法典》進一步修訂和調整。此外,在操作和程序方麵,意大利法律以建立如同國家反黑手黨辦公室和反黑手黨偵查局的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專門機關為特征。為了至少兩個歐盟成員國之間在調查方麵的合作與協調,意大利還加入了作為歐盟機關之一的歐盟法院。

【關鍵詞】

·跨國犯罪

·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結構的集團

·集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