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四、意大利刑法中“集團”構成要件之深化:“黑手黨型集團”和“黑手黨的政治選舉交易”

談到意大利法律中出現的“特殊利益集團”的構成要件,就必須要提及黑手黨型集團。刑法典第416條之二中規定的這些構成要件,是1982年為了使規範手段在與黑手黨的鬥爭中發揮更大效能而引入的。

根據刑法典第416條之二的規定,“參加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組成的黑手黨型集團的,處以七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對於發起、領導或者組織上述組織的人員,僅因此行為,處以九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第416條之二的第三款規定,“當參加集團的人利用集團關係的恐嚇力量以及因實施犯罪而產生的從屬和互隱條件,以便直接或間接地實現對經濟活動許可、批準、承包和公共服務的經營或控製,以使自己或其他人取得不正當利益或好處,阻止或妨礙自由行使表決權,或者在選舉中為自己或其他人爭取選票時,該集團為黑手黨型集團。”[10]

如我們所見,為了解決存在一個“集團”的證明難題,第416條之二——相對於第416條規定的其他集團犯罪——允許一種更為便利的確定黑手黨的方法,即援引其所表現出的下述特點:恐嚇力量、從屬條件和互隱條件。

通常,在談及黑手黨型組織所涉及的犯罪行為時,最後還須提到第416條之三規定的“黑手黨的政治選舉交易”[11],即“對於以贈與金錢換取投票承諾的人員,處以七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前述行為之所以被認為是犯罪,是因為有必要禁止黑手黨集團與政治選舉候選人之間達成協議。(第416條之三的規定背後存在這樣的禁止規範:黑手黨集團與政治選舉候選人之間不得達成協議,由於前述行為違反了該禁止規範,因而被認為構成犯罪——譯者注)

意大利立法在打擊有組織犯罪方麵的進一步努力體現在最近頒布的《反黑手黨與預防措施法》以及反黑手黨文件中的新規定。例如,2010年8月13日第136號法令第1條、第2條以及2011年9月6日第159號法令。[12]事實上,上述規定的必要性就在於它們引入了打擊各種形式和類型的犯罪組織的有效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