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企高管薪酬法律規製的主要內容
1.國企高管薪酬的決定機製[7]
各國公司法一般規定,高管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各國證券交易所還普遍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設立專門的薪酬委員會以決定高管薪酬。這些規定也適合國有公司。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有權決定董事的報酬,董事會有權決定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8]我國證監會2002年製定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上市公司設立薪酬委員會進行了建議,並對其主要職責作了規定。我國國資委2006年對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設立薪酬委員會作了強製性規定。由於國企股權的特性,各國國企高管薪酬的決定往往充分體現作為出資人代表的政府的意誌。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對於國有獨資企業,政府有權任免企業高管並確定其薪酬標準;對於國有獨資公司,政府有權任免企業董事並確定其薪酬標準。而對於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政府有權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人選。[9]
2.國企高管薪酬的強製性信息披露
高管薪酬是各國強製性信息披露的內容之一。我國立法也建立了高管薪酬的強製性信息披露製度。我國公司法將高管薪酬作為法定強製披露的信息,我國證監會發布的係列規章對高管薪酬的披露規則作了細化規定。這些規定均適用於國有企業,有利於公眾對國企高管薪酬進行監督。
3.對國企高管薪酬水平和薪酬結構的限製
控製高管薪酬的水平(絕對數額)和薪酬結構是2009年政府頒布係列限薪令的主要內容。[10]從薪酬水平看,限薪令要求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年薪不超過280萬元,從薪酬結構看,限薪令對央企負責人的薪酬結構規範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要求企業暫時停止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等中長期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