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三、西塞羅的一段話

在此,引述西塞羅《論義務》中的一段話,這段話最初源於昆圖·穆奇。“誠實信用這一用語被認為包含了非常廣泛的內容,包括監護、合夥、信托、委任、買賣、租賃等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麵。”

西塞羅的這段話與昆圖·穆奇關於誠實信用的觀點是相一致的,它體現了“誠實信用”所能影響的關係的範圍。需要指出的是,這一範圍不僅包括了萬民法的內容,例如買賣、租賃、合夥、委任等,而且還包括了信托、監護等市民法上的製度,這樣誠實信用就成為了連接市民法與萬民法的紐帶。

在法學家們看來,所有的這些關係中都體現了社會生活的要求,這一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上述這些關係中,不論是同一城市市民之間的關係,還是不同城市人們之間的關係,它們都體現了人的意誌的一致。人必須與其他人共同生活在廣泛的共同體之內,而這種共同體要遠超過政治共同體的範疇。因而人與人之間的共同意誌就被認為是與人類生活緊密相關的一種自然現實。

西塞羅也曾在另一段論述中肯定了這一觀點,在論及市民法和萬民法的關係時他指出“萬民法不必總是要與市民法一致,但市民法卻應當與萬民法一致”。有人指出這種關係可通過人類共同體的形式得到解釋,首先一小部分人形成“氏族”,這些“氏族”不斷發展壯大,最後形成了“城市”。在城市內部,不同氏族之間的共同法就逐漸發展成了市民法,而在城市以外,還存在著更廣泛的共同體,即拉丁姆地區共同體,拉丁人之間製定的一些規約也逐漸融入了市民法的範疇。[24]

有了社會共同體,就必然有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生活。這種生活應以合法和正直為基本原則。這涉及對法律政策的選擇,古羅馬的法學家在作出這一選擇時通過將羅馬人交易領域中的“誠信”概念進行擴充,從而得出了一種更具普遍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