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科[1]
“教學有法,教無定法”,盡管講授式教學方法受到諸如呆板等各種抨擊,但無可爭議的是,其仍是當前最主要的一種教學方法。舉例子等改進措施的推出,更是使其煥發了第二春。然而,舉例子不同於案例教學,在舉例子時如何能做到既發揮案例式教學的優點,又能在講授式教學中得以融合,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講授式教學方法中舉例子需要注意的問題很多,限於篇幅,筆者僅談一下例子的選取標準問題。
第一,例子應該具有典型性。舉例子時要緊密圍繞所要傳授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理論,選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學生分析研習,以達到通過例子講授使學生加深理解法學基本理論及舉一反三之目的。例如,在講授“冒充軍警人員搶劫”這一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存在的立法缺陷時,舉一個警察與非警察共同以警察身份進行搶劫的案例,引導學生討論這種情形到底是全案按照“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加重處罰還是僅僅對非警察按照“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加重處罰,但無論是哪種處理結果,都存在難以逾越的理論障礙,進而得出立法確實存在不完善之處的結論。
第二,例子應短小精悍,一事一議,從而使其有機融合於講授式教學方法。現實生活中諸多案例典型、疑難之處甚多,如在一個法律規範裏將其全部講解清楚,既無必要,也無可能。例如,“許霆盜竊案”是一則區分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乃至探討民意與司法、刑法與民法關係的經典案例。但是,在有限的課堂講授時間內,不可能把所有爭議問題一一詳解。因此,應抓住重點加以詳述,如在講授詐騙罪的行為結構時,結合該案探討一下“機器是否可以被騙”問題;在講授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時,也可以結合該案討論盜竊行為方式是否要求具備“秘密性”及其具體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