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丹[1]
【內容提要】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涉及對於資本市場而言頗具重要意義的兩部法律的衝突與聯結——證券法與破產法。在這兩部同樣具有相當專業性、並體現公共政策考量的法律出現重疊、碰撞甚至衝突之時,原有規則與規範的調整在所難免。我國滬、深兩市的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規則作出了規定,然而由於現行法律規則是在欠缺上位法的原則指引以及法院與證券監管部門尚未對上市公司重整的監管達成一致監管思路的背景下出台,在對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規製方麵仍存在不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設計必須在效率與公平之間求得均衡。在我國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製度的設計中,應建立統一的重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以全麵地保障重整利益相關者利益,減少因信息重複披露而帶來的成本增加。同時,證監會應在重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標準製定、個案審查等方麵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對於披露不當的信息以及重整中存在的其他問題,應有權向最高法院提出訴訟,以維護統一的信息披露製度實施。
【關鍵詞】
·上市公司重整
·信息披露
·破產法
·法院
·證監會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涉及對於資本市場而言頗具重要意義的兩部法律的衝突與聯結——證券法與破產法。在資本市場中,證券法通過對投資者的保護與對有效率的資本市場的規範,確保公司通過股份與債券的發行來實現融資;而破產法則為債權人提供公平、高效的債權收回機製以及重整製度框架。兩者對於公司融資不同方麵進行規製,其相互配合對於經濟運行至關重要。[2]然而,在中國的證券市場中,這兩部法律的發展和作用並不均衡。在《證券法》適用於證券市場十餘年後,上市公司方得以適用《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公司重整程序進行債務重整。在這種情況下,原有的證券法律規則並不能夠直接適應於容納破產法的新設規則。在這兩部同樣具有相當專業性並體現公共政策考量的法律出現重疊、碰撞甚至衝突之時,原有規則與規範的調整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