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法》與《企業破產法》均未對上市公司在重整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問題進行專門規定。目前,上市公司在進入重整程序後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按照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進行。具體的法律規則規定在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版)[3]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版)[4]中。兩市的上市規則在對這一問題的規範方麵,除個別字詞的細微差別外,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在下文分析過程中,統稱為“現行上市規則”,不再作出滬市與深市的劃分。
(一)現行法律規則的規製思路
現行上市規則是對現實中出現的重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無序狀態的回應。在2008年交易所推出新版上市規則之前,處於破產程序中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在法律規則中是一個空白。因而在2008年10月以前的上市公司重整過程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並不統一。在此期間,還出現了S*ST蘭寶在重整期間未按時公布定期報告的案件[5]。現行上市規則主要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兩個核心問題——披露義務人不明確,需要披露的信息內容不清晰作出了規定。
1.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規製思路
由於《企業破產法》對進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規定了可以選擇的財產控製模式——管理人管理運作模式與管理人監督運作模式(也稱債務人自行管理模式)。在管理人管理運作模式下,原有上市公司的公司機關失去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控製權,由管理人進行經營監督與財產管理。在管理人監督運作模式下,債務人公司行使管理人的權利,控製上市公司的經營與財產管理。因此,現行上市規則區分重整中的不同財產控製模式,來明確其信息披露義務人。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運作模式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是管理人。管理人及其成員應當按照《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及時、公平地向所有債權人和股東披露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應當由管理人成員簽署書麵意見,披露的臨時報告應當由管理人發布並加蓋管理人公章。這是上市規則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範圍的一次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