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進入重整程序之後,證券法與破產法都需要上市公司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破產法保護債權人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立法目標要求上市公司將其與重整有關的信息向法院(也可能包括法律規定有權對重整程序進行監控的其他部門)或者重整程序的利益相關者——主要是債權人和股東進行披露。向法院或者其他權力部門的信息披露或者報告,其目的是為了使相關機構能夠全麵審查和監控重整程序。而向利益相關者進行重整信息的披露,其目的是使得債權人和股東能夠在對重整上市公司的狀況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判斷,決定是否接受重整計劃對其權利的重新安排。與重整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義務相對應的是主管部門對重整程序的司法權或者監控權以及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對上市公司正常經營時信息披露義務的延續。由於在重整程序中,上市公司仍然繼續經營,其主體繼續存續,因此需要繼續履行證券法上的信息披露義務。從證券法角度,信息披露的目標仍是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和對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維護。
在上市公司重整的情況下,破產法保護的更加廣泛的利益相關者範圍已經將證券法保護的公眾投資者利益包含其中,因此,在上市公司重整的過程中,由破產法的信息披露製度涵蓋證券法的信息披露製度是一個可行的選擇。由破產法主導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的理由在於以下方麵:第一,作出證券法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成本問題。根據證券法作出的信息披露文件要求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相關信息,這將導致進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的成本支出,而這種支出對於重整公司來說是不現實的。第二,提供信息的必要性問題。證券法的要求是針對正常經營的公司製定,重整公司很多已經不能夠按照正常經營公司的標準來提供信息。第三,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對信息披露文件的監管能夠有效地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當然,這要求法院製定並把握較為完整全麵的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