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突發事件與政府信息公開問題研究綜述及理論依據

(一)突發事件與政府信息公開的概念及範圍

1.突發事件的概念及範圍

“突發事件”是一個範圍很寬泛的名詞,因此學界對它的定義也各不相同,但近兩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出台,學界開始以這部法中對其概念的界定為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2]本文對“突發事件”的界定也采取這一標準。本法對“突發事件”的解釋不僅界定了其概念,同時指出了其範圍,通過其以上所包含的四類事件,我們可以總結出“突發事件”的特征。

首先,突發事件的突發性強,例如自然災難如地震、海嘯等的發生一般難以為人所控製,所以當這些災難發生時,人類很難有準備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對災難就顯得十分被動。其次,突發事件的破壞性極強,因為像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以上四類事件本身的破壞力就很強,在加之它的突發性,讓人類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麵對,沒有做好充分的心理應對準備,這樣就很容易對人類社會造成災難性影響。最後,突發事件涉及的公眾利益麵具有廣泛性,突發事件的波及範圍很廣,破壞力很強,所以它所涉及的人群就會很多,而且未受災地區的群眾也要通過一些信息的發布來決定自己的救助計劃,因此突發事件所涉及的公眾利益具有廣泛性。

2.政府信息公開的概念及範圍

信息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為用符號傳送的報道,報道的內容是接收符號者預先不知道的。政府信息顧名思義就是指政府將自身所掌握的群眾預先不知道的內容用符號傳送的報道。但是,學界對政府信息的定義也有很多種解釋,本文采取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條中對政府信息的定義,即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3]通過本條例的定義我們不難發現政府信息的範圍不僅包括公共信息,同時也應該包括個人信息,例如災難發生後政府所公布的受害人的具體信息等。政府信息公開字麵含義就是以政府的名義將這些信息向公眾進行公布,但本文認為學者劉恒等在《政府信息公開製度》一書中所下的定義更為準確,即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