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二、中國碳市場存在的問題

依據《京都議定書》之規定和德班會議達成的協議,中國在2008年至2020年的第一、第二減排承諾期內不承擔任何強製性的碳減排義務。因此,相對於歐盟、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或區域,中國碳排放交易發展比較滯後且被動,也缺乏形成健全的碳市場的原動力。中國碳交易的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碳交易形式單一且總量較低

中國企業利用發達國家要完成強製性減排義務這一契機,積極開發、研製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降低本企業的碳排放量,從而把CERs通過CDM項目賣給需要承擔強製碳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的企業。2005年6月26日中國第一個CDM項目在UNFCCC秘書處成功注冊,[10]迄今CDM項目數量穩居世界第一,成為全球最大的CDM項目供應國。眾所周知,CDM項目隻是國際碳市場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而中國恰恰隻能利用CDM項目這種唯一的形式進行碳交易。而且,也並未通過CDM項目的交易實踐,逐步形成一個成熟和完善的碳市場,更不用說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碳交易中心之一。而歐盟、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因為要承擔強製性的碳減排義務,在不斷擴大和深化的碳交易實踐中,已出現碳交易產品的金融化發展,利用碳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品的形式,促進碳市場的進一步擴大,形成了具有巨大潛力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場,成為引領國際碳交易的先鋒。中國碳交易的滯後性和被動性,與中國擁有開展碳交易的巨大市場潛力形成強烈的反差。

(二)未能參與國際主流碳市場的競爭

中國目前尚未進入到國際主要碳市場交易中,中國的碳交易不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使國內的企業和個人較難獲得碳市場中的巨大收益。具體而言,國際主流的碳市場由歐美國家主導,特別是歐盟和美國在碳交易中占據了主要的市場份額,是全球碳交易最成功和最具競爭力的地區。與國際主流的碳市場[11]相比,中國目前碳交易還處於低級階段,姑且先不討論碳交易產品的金融衍生化,中國當前尚未成立一個組織體係完善,規則明確且受到國際承認的碳交易機構,僅僅靠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交易,在國際碳市場中完全不具有國際競爭力。正如學者所言:“碳交易本質上是一種金融活動,但與一般的金融活動相比,它更緊密地連接了金融資本與基於綠色技術的實體經濟:一方麵,金融資本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創造碳資產的項目與企業;另一方麵,來自不同項目和企業產生的減排量進入碳金融市場進行交易,被開發成標準的金融工具。當期我們要從全球金融戰略的視角積極參與碳市場的構建,充分發揮自己的話語權、研究碳市場的定價機製。”[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