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國際碳交易僅有六年多的曆史,但在發達國家中已經形成了成熟的市場,並且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而中國碳市場麵臨上述困境必定有其深層次的原因。
(一)CDM並非國際碳市場的主流項目
如果沒有參與到具體的碳交易的企業和個人可能會有如此疑問:“從目前的媒體和相關政府部門宣傳資料可以看出,中國CDM項目在過去五六年中發展迅速且占據了世界CDM項目交易機製的半壁江山,表明中國參與國際碳交易呈現出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為何還會存在中國碳交易出現交易形式單一且總量較低的問題?”究其原因,盡管中國CDM項目發展迅速,且占據國際CDM市場的較大份額,但是中國僅依靠這種唯一的途徑參與國際碳交易,沒有參與和開發其他的碳交易方式。然而,CDM項目其本身在整個國際碳市場占有份額小,CDM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種減排交易機製之一,而且是在承擔強製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和不承擔強製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之間開展的,發達國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或技術轉讓等方式,促使發展中國家的相關行業獲得碳減排信用,轉讓給發達國家以完成該國所承擔的強製性碳減排義務的一種碳減排合作機製。因此,在發達國家內部CDM項目的開展較少,其主要是通過《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另外兩種機製進行碳交易。此外,中國參與CDM項目十分被動,其交易量受製於歐盟和日本等買方的需求。中國部分行業和企業開展的CDM項目風險很高,往往不能獲得聯合國清潔發展機製執行理事會(EB)的批準和成功注冊。由於各國在2007年以來UNFCCC召開的曆次締約方大會上,關於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減排承諾期結束後,就如何進一步安排各國的減排行動尚未達成明確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使得CDM項目的前景令人擔憂。2008年以來,中國秉持發展中國家不用承擔溫室氣體強製減排義務的態度,在碳交易製度的研究和實踐上嚴重落後於其他發達國家,在碳排放權市場機製的形成、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和法律保障等方麵缺乏動力,僅僅被動地通過與發達國家開展CDM項目參與碳交易。由此可知,中國在碳交易方麵的缺乏主動,僅僅依靠並非主流碳市場產品的CDM項目開展交易。伴隨著CDM市場需求不穩定、注冊風險高等問題,造成中國碳交易形式單一且碳交易總量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