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跨省水汙染糾紛及其司法救濟現狀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的特大、重大水汙染事件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在這些特大、重大水汙染事件中,有一部分屬於跨省水汙染。跨省水汙染不但會給生態環境和受害人造成嚴重的傷害,而且經常導致上下遊地區政府和居民之間的發生激烈的衝突。最典型的莫過於2001年發生在浙江嘉興的“沉船攔汙事件”。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自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頻頻遭受來自江蘇省蘇州市吳江盛澤鎮麻溪江的跨界水汙染,群眾意見極大,但是一直得不到解決。2001年11月21日深夜,嘉興數千名村民自籌資金100萬元,動用8台推土機、數萬隻麻袋,自沉28條水泥船截斷河流,堵塞麻溪江上盛澤至嘉興間的航道,以此阻斷來自盛澤鎮的汙水。該事件震驚了中央政府,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和副總理溫家寶先後作出批示,要求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和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妥善處理該事件。此後,在許多跨省界的河流或湖泊,都發生過跨界水汙染糾紛,[2]造成了重大的生態和社會影響。

然而,這些跨省水汙染糾紛,大多數並未得到妥善處理——無論是行政處理還是司法處理。近年來,跨省水汙染的行政處理有了一定程度的進展,但行政處理很少涉及對受害人的救濟。對受害人的救濟主要依靠司法途徑,但跨省水汙染糾紛中的司法救濟非常薄弱。[3]眾所周知的鬆花江特大水汙染事件,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網站公布的數據,對黑龍江省鬆花江沿岸600多萬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僅哈爾濱相關企業就減少產值12億元,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6億元。[4]這還不包括沿江居民所受的人身、財產損失,但受害人提起的所有損害賠償訴訟均未被法院受理,受害人事實上沒有獲得任何救濟。深受汙染之害卻無法獲得救濟,使得跨省水汙染糾紛經常演變為群體性事件,嚴重威脅了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