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發展規劃政策和發展規劃法相耦合的理解
政策和法律是促進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兩大推動力。實踐表明,我國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將政策與法律作為調整經濟與社會利益關係的基本框架固定下來,是發展規劃政策和發展規劃法相耦合的最好形式,是黨領導經濟工作和國家管理經濟的成功經驗。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進程中,應當著手進行規劃體製改革,推進規劃法治建設,進一步完善與拓展政策與法律相耦合的形式。
“耦合”[25]有以下幾層含義或特點:第一,表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物體、體係或運動形式並存;第二,並存的相互獨立物之間存在著互係、交流與影響作用;第三,兩者相互關聯與依賴,通過相互作用或某種外在作用可使兩者聯合起來。“借此推而廣之,在社會科學領域中,我們也可以把兩種社會現象通過某種條件,使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發揮作用的客觀事物,稱之耦合。作者認為市場機製與宏觀調控的相互結合、共同作用於社會經濟生活,亦是一種耦合現象。”[26]因此,發展規劃法與發展規劃政策的耦合,實際上強調的是二者相互獨立、相互影響和相互依賴,共同作用於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的發展。
(二)發展規劃政策的概念及特征
“政策,是指政黨或者國家為完成其任務而製定的,體現製定者所代表的階級的意誌的,以黨紀或政紀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的總稱。”[27]筆者認為,發展規劃政策是政黨或者國家為達到一定時期的目標而製定的調整未來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和措施以及各項工作部署安排的,以黨紀或政紀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的總稱。發展規劃政策以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為基礎,涵蓋產業政策、投資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在市場經濟體製下,我國發展規劃政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更加突出其導向性,主要內容包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目標任務和布局的規定,並且通過產業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價格政策等手段來達到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