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展規劃行為公定力的分析
本文所稱規劃行為,即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為,是指國家規劃職能機關以製定和執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為目標所實施的政府行為。就其本質而言,規劃行為是一種政府實施的行政行為,因此,它具備行政行為公定力的特征。行政行為公定力的概念源於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他認為,關於行政行為,一般說來行政廳的組織完備,行政廳被賦予依據法規處理行政行為的權威,並且因為行政廳代表國家或者公共團體的權力,所以,其行為暫且被推定為合法,便是當然的事情了。[33]由此可見,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依法作出,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前,任何公民和組織不得否認其行為的效力。同時,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沒有法律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34]所以,規劃行為的公定力特征就賦予其一種對世的法律效力,使得規劃行為在未經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前,任何機關、組織和公民都不得否認其效力,即使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也不得停止執行。
在現實中,國家規劃職能機關的規劃行為是一種長期而複雜的過程,受到行政體製、物質基礎、科學技術等諸多方麵因素的限製,再加上相關公務人員個人素質和能力的影響,導致規劃行為中的瑕疵是難以避免的。當規劃行為的主體、方式、程序等方麵存在瑕疵的時候,該規劃行為是否還具有絕對的公定力,這就涉及了關於規劃行為公定力界限的問題。
目前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存在兩種學說。其一,持“完全公定力說”的學者認為,國家壟斷無效確認權是無效行政行為公定力的體現。[35]也就是說,隻有國家有權力確認所有規劃的法律效力,確認規劃無效必須由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其他任何人不得因為規劃存在重大錯誤或者瑕疵而對其進行無效認定。這保證了規劃在被依法消滅前絕對的公定力。其二,持“有限公定力說”的學者認為,具有重大錯誤或者瑕疵的規劃不應具有公定力,任何公民或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辨明規劃行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前提下,可以拒絕履行而不被追究違法責任。[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