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三、協同效益方法的實踐及對我國氣候政策整合的啟示

2007年12月,日本環保部與中國環保部簽署《與氣候變化和環境質量提高有關的協同效益方法的合作聲明》。[15]2009年,亞洲城市清潔空氣行動中心(CAI-Asia)中國代表處組織了“中國民間組織協同效益培訓”項目。[16]可以說,我國官方層麵已經開始接觸協同效益方法的概念和相關理論研究,並開展了實踐合作。日本是研究協同效益方法的典型國家,其相關實踐可以為我國運用協同效益方法、促進氣候政策整合提供借鑒。

協同效益方法的實質是實現氣候目標和其他經濟社會目標之間的整合。這個整合的過程需要處理好不同政策目標之間的協同。經濟發展的目標往往著眼於當前,而氣候目標必須著眼未來。運用協同效益方法,實現氣候政策整合,需要建立協同效益方法相關的知識管理體係,明確氣候目標和其他目標的評估權衡機製,有效統籌當前與長遠利益,合理確定氣候變化目標,加強以協同多要素目標為核心的整合型政府管理能力建設。

(一)借鑒日本實踐經驗,建立協同效益方法的知識管理體係

協同效益方法本屬經濟學範疇的一個概念,在法學研究中是個舶來品。方法形成項目,首先需要建立全麵的知識管理體係。對決策者而言,做好協同效益方法相關的知識管理,明確其內涵、理論基礎、權衡評估機製和實踐方法,有利於鼓勵和保證協同項目參與者的有效進入。

日本為支持協同效益方法的使用,開發了係列工具手段,包括相關協同效益項目的案例手冊、評估協同效益項目的技術指南等。從日本編製的案例研究成果看,其關注的協同效益項目主要集中在減緩氣候變化與改善生態環境相關的項目中,包括空氣質量管理、水資源質量管理和垃圾處理。除這些之外,日本正探索在更廣領域範圍內發現更多可以產生協同效益的氣候項目,如擴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提高能源效率、建設可持續交通係統、發展綠色農業、發展低碳經濟等。可持續發展和整合模式下,各領域均被賦予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義務,具有獲取協同效益的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