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明[1]
【內容提要】
我國城市汙水管理主體的多頭管理和職能交叉問題突出。“命令—控製”型手段存在汙水排放標準不合理,以及排汙收費無視環境容量資源價值等問題。法律、法規不健全和政府過度幹預導致市場調控手段效果不彰。汙水處理產業化麵臨配套設施建設滯後、投融資體製不夠健全等困難。汙水管理理念要由末端管理向全過程控製轉變。汙水管理體製的改革要由分散到統一,實現供排水一體化管理。征收汙水處理費的同時也要征收排汙費。排汙標準的完善要堅持科學性和適用性的結合。完善排汙權交易製度,要合理確定排汙權初始分配的方式和交易率、明確排汙權交易中心的定位和功能。汙水處理的產業化要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製、合理確定汙水處理產業化發展的範圍和步驟,並加強政府對汙水處理行業的監管。
【關鍵詞】
·汙水管理
·管理主體
·手段產業化
十一五期間,我國加大了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的投資,汙水處理廠的數量年均增長8%,截至2010年9月,已經建成2630座汙水處理廠,汙水處理能力達到1.22億m3/d,處理能力比2005年的5000萬m3/d翻了一番,5年內增加的汙水處理能力比50年的總和還要多,我國成為同期世界上汙水處理設施和處理能力增長最快的國家[2]。盡管十一五期間我國城市汙水處理能力有了顯著提高,但同時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例如,汙水處理能力區域發展不平衡、汙水集中處理率和汙水處理設施運行負荷率較低、汙水回用率低、汙泥二次汙染嚴重、汙水處理產業化發展障礙重重等。本文試從製度層麵探討我國城市汙水處理問題的症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