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層麵,《水汙染防治法》第23條和第25條對汙水再利用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明確了汙水管理的主體,提倡汙水集中處理和汙水回用。《水汙染防治法》規定了汙水管理的基本手段,主要包括汙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製、排汙許可、排汙申報登記、排汙收費、汙水集中處理。
行政法規層麵,《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了城市排水許可證製度。該辦法第13條規定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汙水,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汙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汙水。
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層麵,2002年9月10日,國家計委(現“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現“環境保護部”)出台了《關於推進城市汙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指出“建立城市汙水產業化新機製”。為了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2004年建設部(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產生方式、權利主體、監管主體以及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為汙水處理產業化提供了法律保障。2010年7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城鎮汙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詳細規定了對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城鎮汙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汙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汙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規定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書麵報告,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此外,為了促進政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實現汙染物減排目標,我國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層層簽訂“主要汙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中規定了政府部門應當采取的措施及執行期限。目標責任書的執行情況直接與政府部門的政績考核相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