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三、對作為量刑責任判斷基礎的規範性檢驗

根據德國量刑規範的一般規定,行為人罪責是量刑的基礎。因此,責任判斷因素始終影響著裁量者的判斷結論。但量刑實踐中,這些影響刑罰最終適用的責任判斷要素是否在規範上具有確定性呢?對此,以下將從規範意義上對這些因素進行逐一分析和檢驗,這些因素主要包括:行為人人格、犯罪能量和犯罪動機。

(一)判斷要素一:行為人人格

在量刑責任的理解中,一直困擾德國理論和實踐的難點是:如何確定一個理解刑事責任的基礎,並且根據它能夠對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和人格特征作出評估,從而對量刑責任作出一個合理的判斷。對此,雖然理論和判決通常都是將行為責任作為理解量刑責任的基礎,但多數學者認為這種理解責任的思路已經不合乎時代的發展了。[12]另外,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強調指出:量刑中必須堅持行為責任的原則,而且不應當在“意欲”以及“性格缺陷”中去確定量刑中的行為人罪責。[13]但這種判斷卻是在對行為人生活方式和人格進行總體性評價後得出的,這就明顯模糊了量刑思考中預防和責任之間的界限。也就是說,量刑實踐中,對依據什麽對行為人人格進行評估這一問題其實仍不清楚。由此可見,有關量刑責任的理解中,在責任評價和預防性量刑基礎之間不可能劃出來一條清晰的界限,從而能夠在兩者之間進行合理的均衡。

針對行為人人格對理解量刑責任的意義,Dreher Eduard教授在《公正的刑罰》中做了詳細的論述。[14]Dreher主要從行為意誌的道德性因素中來尋找對責任的理解。他認為:行為意誌是在對行為人人格、心理和道德這些因素進行判斷後確定的,因而在判斷量刑責任時應當徹底將行為人不法意識的程度排除在外。對那些通過行為外現出來,且能夠得到證明的客觀印象,在責任判斷時隻能將其作為行為人違法意誌程度的標誌來看待。因此,在責任評價時,如果行為受行為人生活影響太深的話,那麽量刑實踐中要確定行為人的責任程度就顯得異常困難。因為在量刑責任的判斷中,無論是將人格責任,或將生活狀況責任作為理解責任的基礎,但兩者都應當能夠對以下內容做出合理解釋,即:行為人並沒有履行對自身教育的義務,同時刑罰也沒有完善行為人人格的任務。由此可見,以行為責任為基礎來理解人格特征成了戰後德國在量刑責任研究中的一個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