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德國學術界對藝術偽造的不同理解

在德國,藝術偽造(Kunstfae Lschung)主要是指美術作品的偽造,而對藝術偽造的理解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藝術偽造包括藝術模仿(Die Nachahmung eines aethetischen Vorbildes)、藝術篡改(Kunstverfae Lschung)和藝術詐騙(Kunstbetrug)。藝術模仿主要指對原件的模仿,包括完全模仿和組合模仿,完全模仿是對原件的“複製”。組合模仿(Pasticcio)則是從被署名人的多個作品中提取不同的“片段”,然後組成一個“新作品”。藝術篡改是指對已經存在的藝術作品進行修改,如去掉或添加署名、日期等。對藝術作品的局部進行修改也屬於藝術篡改。藝術詐騙通常不涉及藝術作品本身的改變,而是以欺騙的意圖改變作品原有的所屬關係。[2]狹義的藝術偽造不涉及藝術模仿和藝術篡改,僅指在自己或第三人作品上署某人名的偽造。[3]可見,狹義的藝術偽造與廣義的藝術偽造中的藝術詐騙在這一點上是一致的,即其都與被署名人的作品無關。不過,從德國法律適用的角度看,藝術偽造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與被署名人作品無關的作藝術偽造;另一類則是與被署名人作品有關的藝術偽造。與被署名人作品無關的藝術偽造又可以分為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和在第三人作品上署某人姓名兩種情況。由於這類藝術偽造最常見的情形是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因此,下麵所說的“與被署名人作品無關的藝術偽造”僅限於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這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