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被署名人著作權的排除
由於行為人是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不涉及作者的作品,因此,該行為不能認定為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權。這是德國學術界的普遍看法。那麽,為什麽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這種行為沒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權呢?理由很簡單,署名權為作者著作權中的一項(即著作人身權),而著作權的產生的前提是需要有作者創作的作品存在。德國《著作權與鄰接權保護法》第1條明確指出,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依照本法對其作品享有保護。[4]因此,沒有作品產生,是不會產生侵犯著作權的問題。所以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並沒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權。依據德國學者Norddemann的觀點,藝術偽造與匿名作品有相似之處,即作者的真實姓名都被掩蓋了。但與匿名作品不同之處是,作者將他人的姓名推到了前麵。[5]當然,這裏有一個限定,這些作品不能是對被署名人作品的模仿或篡改。既然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這種行為沒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權,那麽,德國《著作權與鄰接權保護法》的適用也就被排除了。
(二)適用其他法律的選擇
對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認定為沒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權,不等於說該行為沒有違反其他法律。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其他法律的適用更有利於遏製藝術偽造行為,尤其是刑法的適用。從該行為的違法性看,德國《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典》都有適用的可能。
1.民法
雖然對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的藝術偽造行為不能認定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著作權,但卻可以依據德國《民法典》第12條(Namensrecht,姓名權)的規定,確定該行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姓名權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從前或現在仍然眾所周知的筆名,也屬於侵犯了被署名人的姓名權。若是在自己作品上使用了他人的其他標記,德國《民法典》第12條也可以同樣類推適用。此外,如果他人姓名在作品上沒有直接出現,而是在作品上暗示出所涉及藝術家的作者身份,這時,侵害的不是姓名權,而是一般人格權。因此,德國《民法典》第12條的適用不再被考慮,適用的法律則是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2條第2款和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這樣認定的理由在於,如果他人精神活動的產物被推到所涉及的藝術家身上,就會侵害人的尊嚴並觸及了人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