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四、比較法上的觀察

不同於德國,中國的法律適用並沒有這樣明確的區分。按照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中國《著作權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16]那麽,該行為包括哪些形式?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解釋》一書中我們可以找到答案。該書認為,該行為主要包括:“第一,臨摹名家的繪畫,署名家的名;第二,自己繪畫而署名家的名;第三,將其他不出名的作者的作品署名家的名,等等。”[17]該行為一般被稱為假冒他人署名作品行為。如果從德國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這裏的第一種表現形式應屬於“與被署名人作品有關的藝術偽造”,而第二和第三種表現形式則屬於“與被署名人作品無關的藝術偽造”。

20世紀90年代在我國曾經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假冒他人署名作品案——吳冠中訴上海朵雲軒和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從我國法院的判決中,可以看出我國司法界處理此類案件的態度。[18]上海朵雲軒(以下簡稱“朵雲軒”)和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永成”)於1992年12月簽訂《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於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聯合主辦近代中國書畫拍賣會,並對拍賣品的選擇、利潤分成等達成了協議。1993年7月27日“朵雲軒”按照約定將其選定的拍賣品空運至香港,並派員對“香港永成”在海外征集的拍賣品主持鑒定、選擇、商定底價的工作。

1993年10月2日,在港客戶趙某某與“香港永成”簽訂《出售委托書》一份,趙某某委托“香港永成”拍賣署名吳冠中的《毛澤東肖像》畫一幅,估價為30萬~35萬港元,備注欄載明:拍賣日期1993年10月27日等。雙方還就拍賣品傭金、保險等作了約定。同年10月上旬,“香港永成”將其征集和“朵雲軒”提供的拍賣品總計382件編印成《圖錄》,封麵上載明:“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上海朵雲軒於1993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聯合主辦‘中國近代字畫及古畫拍賣會’”。《圖錄》中編號第231號圖係一幅署名吳冠中的《毛澤東肖像》畫,尺幅寬38厘米,長66厘米,估價標示為30萬~35萬港元。“香港永成”除將該《圖錄》向外界散發外,還給“朵雲軒”50冊。拍賣會召開前夕,“朵雲軒”將此《圖錄》贈送給上海有關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