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法國行政法院製度的啟示——以完善行政複議為視角

黃鳳蘭[1] 王溶媖[2]

【內容提要】

法國行政法院製度的成功吸引國內學者紛紛對其進行研究。許多學者讚成通過借鑒法國的經驗,單獨設立我國的行政法院,以解決行政訴訟缺乏獨立性和專業性的問題。然而法國行政法院製度作為行政權內部的糾錯機製,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很難直接複製到中國來。本文將另辟蹊徑,將法國行政法院的製度優勢與我國行政複議的優點相比較,借鑒法國行政法院的成功經驗,完善我國的行政複議製度,讓行政複議成為行政法院在我國的替代製度。

【關鍵詞】

·法國行政法院

·行政複議

·獨立性

·專業性

在我國行政訴訟製度改革過程中,對以法國為代表的行政法院製度的引進成為學界熱議的話題,大有壓倒多數之勢。這一研究可以追溯至20世紀90年代末,較早的將行政法院製度進行係統分析的是陳有西的《我國行政法院設置及相關問題探討》一文。其中提道:“在普通法院內設立業務庭的做法,被實踐證明存在著一些無法擺脫的弊端,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轉向從法院體製上探討解決行政訴訟困境的辦法。設立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法院的探討又開始引起人們的注意。”[3]此後,設立行政法院製度似乎成為醫治中國行政訴訟頑疾的靈丹妙藥,無數學者興致勃勃地撰文對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分析。例如《行政訴訟案件執行難的現狀及對策——兼論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與可行性》[4]一文希望通過建立行政法院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的問題;《法國行政法院製度的啟示與借鑒》[5]此篇文章是通過對法國行政法院製度介紹,希望建立我國的行政法院製度;《論中國特色行政法院製度的具體建構》[6]一文中對設立行政法院提出了具體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