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三、平等權的第三人效力

上文我們主要是圍繞基本權利中的自由權展開探討,那麽平等權是否同樣存在第三人效力?德國法學界已意識到平等權第三人效力的特殊性,將其分為一般平等權和特別平等權作出分析。

德國《基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此條款被稱為一般平等權條款。第3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男女有平等的權利。國家促進男女平等的實際貫徹並致力於消除現存之不足。任何人不得因其性別、血統、種族、語言、籍貫和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見解而受歧視或優待。任何人不得因其殘障而受歧視。” 第6條第5款規定:“立法要為非婚生子女創造同婚生子女同樣的身心成長條件和同等的社會地位。”這些條款被稱為特別平等權條款。特別平等權條款在德國基本法中被單獨列出主要是因為製憲者在經曆了納粹獨裁統治之後對所列舉的區分標準格外重視,認為基於這些特征做出的區別對待行為格外觸及了人之尊嚴。因此,基本法對特別平等權的保障強度要大於一般平等權。

(一)一般平等權

顯而易見,如果將一般平等權原則也適用於私人之間,那麽公民的普遍行為自由權以及私人自治原則往往會遭到極大破壞。例如,若某基金會創辦人不希望其基金用於資助物理學者的行為都被視為侵害公民平等權,那麽在這個社會中的個人自由就會受到很多不該也不必要受到的限製。按照個人感情色彩或對他人的偏見所作出的行為屬於典型的行使一般行為自由權,國家不可隨時隨地都將國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領域。與此相應,很多德國學者認為自由權原則上是優先於平等權的。[31]《基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既然是在“法律麵前”,一般平等權原則上就不能適用於私人之間,除非平等權中涉及了人的尊嚴這一基本權利核心問題。[32]在德國,即使是在勞動法領域,一般平等權通常也不能適用於私人之間,比如在錄用、辭退等問題上契約自由通常優先於平等權。在勞資問題上平等權的適用也是有限的。[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