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日本有關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的學說和判例

在此次立法之前,日本有關國際民事裁判管轄基準的學說錯綜複雜。除了各種不同的學說爭論,由於缺乏明文規定,各級法院通過一係列判決對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進行解釋。

(一)學說

1.逆推知說和管轄分配說

日本國內最早關於國際裁判管轄基準的爭論源於逆推知說和管轄分配說的對立。根據逆推知說,如果日本《民事訴訟法》有關國內屬地管轄的管轄原因與某一具體案件的關係能在日本國內得到認可,則承認日本法院對該案件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與此相對,管轄分配說則強調從國際視角來探討處理案件的場所分配的妥當性,對於直接將日本國內屬地管轄原因用於確定是否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的觀點持慎重態度,主張根據具體案件的國際性采取柔軟的解釋。[5]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到20世紀70年代,日本著名民事訴訟法學者兼子一、菊井維大等人,提出通過有關國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來逆推知國際民事訴訟法的管轄權,一時成為通論。但到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許多國際私法學者指出,這一學說沒有考慮國際因素,國際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權問題,勢必涉及各國的利益和製度問題,如不考慮具體案件事實對別國的審判造成的可能侵害,並不利於糾紛的解決。[6]雖然逆推知說和管轄分配說所持的觀點不同,但二者共通之處都在於以國內屬地管轄規定作為國際裁判管轄的基準,隻是在作為確定國際裁判管轄權的準則性的強弱方麵有差別。

2.新類型說和利益衡量說

與逆推知說和管轄分配說相對的是新類型說和利益衡量說。依照新類型說,以往的管轄權規定對於案件的類型化並不十分充分,對於產品責任和消費者案件等國內屬地管轄尚未規定的類型,在國際裁判管轄中應該作為獨立的管轄原因而加以規定。而利益衡量說主張在確定日本法院是否享有對具體案件的國際裁判管轄權時,應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後再確定。[7]持利益權衡說的多為國際私法學者。這一學說是根據構成每個案件的具體管轄原因要素的集中與否來確定國際審判管轄權的有無,或者根據國際審判管轄權得以肯定的蓋然性高低,並於其他國家進行比較,看看收集證據便利與否,是否有利於被告的應訴和原告的訴訟活動,從而確定由哪國法院行使管轄權。[8]新類型說和利益衡量說均認為不能直接將國內屬地管轄的有關規定應用到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均持有國內屬地管轄規定不能充分對應於涉外案件的見解。但這兩種學說由於沒有明確的基準,可能造成訴訟遲延等問題,因此也受到較多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