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我國《民訴法》關於涉外民事裁判管轄權規定所存在的一係列問題,日本最新的國際裁判管轄權立法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首先,確立涉外或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規則時,必須正確處理國內民商事管轄權規則與涉外民商事管轄權規則的關係,特別是能否直接將國內民事裁判管轄權規則完全等同於國際裁判管轄權規則。我國目前還缺乏充分的討論,司法審判中也暫未出現具有指導意義的判例。在這方麵,日本學界和審判實務界經過共同探討,出現了各種學說爭鳴,並通過司法實踐的檢驗,最終選擇了國際裁判管轄權規則獨立於國內裁判管轄權規則的立法模式,單獨將國際裁判管轄權進行立法。雖然法律條文略顯繁冗,但對於明確法院對於具體國際民商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以及如何解決涉外案件管轄權的積極衝突和消極衝突等問題,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此外,對於涉外案件中的協議管轄和應訴管轄,應該盡可能使其有效,保護當事人的訴訟利益,也有利於我國法院在更大範圍內行使國際裁判管轄權。建議將應訴管轄的規定從第一審普通程序調整到民事訴訟法總則的管轄部分,並且對涉外案件,取消其必須符合級別管轄的規定,隻要當事人協議選擇我國法院管轄或者被告自願前往我國法院應訴,我國法院就具有管轄權。
其次,應進一步加強對涉外民商事案件專屬管轄權的研究。此次日本國際裁判管轄立法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強調日本法院的專屬管轄權。特別是有關需要登記或登錄的訴訟,或者關於知識產權中根據設定登記而發生的事項的存否或其效力的訴訟,日本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如果登記或登錄地是在日本國內時,專屬於日本法院管轄。這對於日本法院加強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保護日本國民和企業的知識產權等權利具有重要價值。此外,此次立法還明確規定:隻要日本的其他法令規定了有關國際裁判管轄專屬於日本法院時,則排除《民事訴訟法》有關國際裁判管轄的適用。相對而言,我國目前僅規定的幾類專屬管轄權規則不甚完善。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知識產權糾紛等民事糾紛也會不斷湧現,我國應加強研究涉外民事糾紛的專屬管轄的範圍,為我國的企業和公民提供更完善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