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ATF在國際反洗錢、反恐融資中的地位及其規範性文件
FATF[7],中文翻譯為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是製定國際反洗錢、反恐融資標準和監督標準實施的政府間組織,於1989年7月16日成立。其成立之初的目的在於反洗錢,FATF於1990年2月發布年度報告,就反洗錢問題提出《關於洗錢問題的40條建議》(《40條建議》),在立法、金融監管和國際合作方麵提出相關建議,並於1996年和2003年對《40條建議》進行了修改。“9·11事件”後,打擊恐怖融資活動已成當務之急,FATF於2001年10月,針對打擊恐怖融資提出了8條特別建議。2004年10月22日,FATF又通過了關於打擊通過現鈔運送進行洗錢的“反恐融資的第九條特別建議”。2012年2月,FATF推出新《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擴散融資國際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將FATF 有關恐怖融資的9項特別建議整合到40 條建議中,更好地體現了標準的針對性和適用性,對近年來出現的威脅國際金融體係的新動向做出積極響應。FATF的反洗錢、反恐融資標準是國際反洗錢領域中最著名的指導性文件,目前已經得到13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組織的認可,是反洗錢和金融反恐領域受到國際普遍認可的國際標準。[8]
(二)FATF評估機製
為保障反洗錢、反恐融資標準的實施,FATF采取了有效的評估機製,包括成員國自我評估、成員國的互評程序、對不合格成員國的製裁措施、公布不合作國家(地區)和“高風險”國家四個步驟,以敦促成員國實施建議。其中成員國的互評程序是整個FATF評估中最重要的環節。繼前兩輪評估程序之後,從2005年1月起到2010年止,FATF啟動了對31個成員國和地區的第三輪評估程序,評估的基礎是《FATF反洗錢40條建議》(2003年修訂版)、《FATF反恐融資9條特別建議》(統稱《40+9條建議》)和《FATF反洗錢及反恐融資評估方法》(2004年版,2006年修訂)。FATF對成員國執行FATF每一條建議的評級分為四個級別,分別為“合規”(C,建議的所有基本標準均得以完全遵守)、“基本合規”(LC,僅有少量缺陷,絕大部分基本標準得以完全遵守)、“部分合規”(PC,存在嚴重缺陷,絕大部分基本標準未得以遵守)和“不合規”(NC,由於一國的結構性、法律或製度特點,一條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在該國不適用)。對每個成員的評估為期將近一年,由一個來自法律、金融和執法領域的4至6名專家和來自FATF秘書處的2名人員組成的專門小組進行評估。在評估期間,該專家小組將走訪被評估成員國(地區)並起草評估報告對該成員在反洗錢/反恐融資體係進行仔細審核、評價和批評。在FATF承認和接受該成員的互評後,FATF通常會要求該成員在評估結束的兩年後提交一份詳細的關於反洗錢/反恐融資方麵的後續報告,但是如果該成員未能對評估中發現的缺陷作及時的改進,FATF有可能要求該成員增加提交報告的次數。[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