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ATF對我國反恐融資狀況評估
FATF於2006年11月對我國反洗錢、反恐融資體製進行了全麵的現場評估,對反恐融資評估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刑事立法
我國有恐怖融資犯罪化的規定,《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21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FATF對我國“資助恐怖活動罪”的評級為PC,即部分合規,認為我國沒有明確“恐怖活動”的定義或範圍,沒有明確“資助”的範圍是否包括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募集資金的行為,也沒有明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主觀方麵是否包含預謀實施或者準備實施。此外,FATF認為關於恐怖融資,我國還沒有獨立的預防機製以便凍結恐怖分子的資產。財產沒收製度雖然總體上是全麵的、具體的,但並沒有規定等價沒收和替代性沒收。[10]
2.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企業和行業反恐融資措施
FATF建議的核心內容是要求金融機構與特定非金融領域和職業承擔起反洗錢、反恐融資的一係列任務。我國金融機構的反恐融資措施評估結果大多為合規(C)或基本合規(LC)。但是在匯報可疑交易義務、建立內控製度等方麵還存在著一些缺陷[11],屬於“部分合規”,存在的具體問題如下:在內控製度上,金融機構尚未建立應對恐怖融資風險的環境;對懷疑為恐怖融資的交易沒有明確的匯報義務;在代理銀行業務關係中,沒有明確規定在反恐融資方麵各自的責任;沒有明確要求在管理層指定反洗錢、反恐融資官員;也沒有對有關雇員提供反恐融資的培訓。此次FATF評估,我國最大的“不合規”(NC)即為反洗錢、反恐融資措施沒有適用於非金融企業和行業,貴重金屬和寶石商人、律師、公證人員、房地產經紀人等非金融行業和職業很少履行客戶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