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理論證成: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原理和基礎

(一)糾紛、糾紛解決與多元化的關係

糾紛自從人類具備主體意識就產生了,早在原始社會即存在糾紛。隨著社會關係的複雜化,糾紛的表現形式及解決方式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對於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研究必須厘清幾個基本概念:一是糾紛的內涵和外延是什麽;二是糾紛解決的方式和標準;三是如何理解多元化。

關於糾紛的概念有幾種不同的說法:何兵認為,糾紛是指社會主體間的一種利益對抗狀態;[4]季衛東指出,所謂糾紛就是公開地堅持對某一價值物的互相衝突的主張或要求的狀態。[5]而社會學意義上的糾紛或爭議,則是指特定的主體基於利益衝突而產生的一種雙邊的對抗行為。[6]目前對糾紛的研究從以上概念的表述來看,無論從法學意義還是社會學意義上,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正是利益衝突。從類型化的角度來看,劉榮軍認為,法律糾紛因為權利義務關係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六種不同的類型:權利義務型糾紛,人格型糾紛,個別利益型糾紛,繼續關係型糾紛,價值確認型糾紛和權力追求型糾紛。[7]

由於糾紛是一種社會現象,對糾紛的不斷解決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提供著不竭的前進動力。直到今天,司法判決仍被奉為最為正式、公平和權威的糾紛解決方式並成為遏製和解決社會衝突,實現社會和諧的常規機製。然而,就糾紛解決的方法而言,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必須通過“司法判決”這一正式的訴訟程序來解決。許多糾紛,例如商業糾紛和家事糾紛,訴訟當事人在解決糾紛的同時,還希望繼續保持良好的商業關係或者家庭關係,隻是尋求一種快速且能夠帶來滿意結果的方法解決糾紛。在這種背景下,許多國家根據本國國情,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簡化程序環節,建立“快速軌道”,鼓勵庭前和解,發展調解製度,倡導“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ADR),形成豐富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