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學口語交際教學的目標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2011版)》明確提出了義務教育階段口語交際教學的總目標:“具有日常口語交際的基本能力,學會傾聽、表達與交流,初步學會運用口頭語言文明地進行人際溝通和社會交往。”[1]
在口語交際課程總目標的統領下,《語文課程標準》按九年一貫的思路整體設計,分學段提出了口語交際課程階段目標。《語文課程標準》對小學階段各個學段口語交際目標的表述具體如下。
第一學段(1~2年級)
①學說普通話,逐步養成講普通話的習慣。
②能認真聽別人講話,努力了解講話的主要內容。
③聽故事、看音像作品,能複述大意和自己感興趣的情節。
④能較完整地講述小故事,能簡要講述自己感興趣的見聞。
⑤與別人交談,態度自然大方,有禮貌。
⑥有表達的自信心。積極參加討論,敢於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二學段(3~4年級)
①能用普通話交談。學會認真傾聽,能就不理解的地方向人請教,就不同的意見與人商討。
②聽人說話能把握主要內容,並能簡要轉述。
③能清楚明白地講述見聞,說出自己的感受和想法。講述故事力求具體生動。
第三學段(5~6年級)
①與人交流能尊重和理解對方。
②樂於參與討論,敢於發表自己的意見。
③聽人說話認真、耐心,能抓住要點,並能簡要轉述。
④表達有條理,語氣、語調適當。
⑤能根據對象和場合,稍做準備就可以做簡短的發言。
⑥注意語言美,抵製不文明的語言。[2]
縱觀“口語交際”的目標內容,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目標定位科學[3]
縱觀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小學語文教學大綱,1987年的大綱首次提出“聽話、說話”的目標內容,2000年大綱將“聽話、說話”改為“口語交際”。新修訂課程標準在繼續保持2000年試用修訂版語文大綱“口語交際”提法的基礎上,對“口語交際”的目標內容做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從提法名稱的改變及目標內容的完善可以看出“口語交際”在功能與地位上的發展軌跡。下麵不妨來看看曆年課標(教學大綱)表述的變化(見表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