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改變技術意義上的懲罰,自古就得到各國教育學家的認同。如誇美紐斯曾經在他的《大教學論》中專章論述過紀律問題。他一方麵不希望“學校充滿呼號與鞭撻的聲音”;另一方麵又明確指出:“我們可以從一個無可爭辯的命題開始,就是犯了過錯的人應該受到懲罰。他們之所以應受懲罰,不是由於他們犯了過錯(因為做了的事情不能變成沒有做),而是要使他們日後不再犯。”[1]杜威是以主張尊重兒童而著稱的現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仍然認為,“兒童是一個人,他必須或者像一個整體統一的人那樣過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敗和引起摩擦……兒童必須接受有關領導能力的教育,也必須接受有關服從的教育。”[2]蘇聯著名的教育學家馬卡連柯也曾指出:“合理的懲罰製度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這種合理的懲罰製度有助於形成學生的堅強性格,能培養學生的責任感,能鍛煉學生的意誌、增強人的尊嚴感,能培養學生抵抗**和戰勝**的能力。”[3]美國德克薩斯大學教育學院的鮑裏奇博士(G Borich)在他的《有效教學方法》[4]一書中強調“懲罰不能確保理想反應”,但同時也指出,我們可以“用懲罰來減少某一行為發生的可能性或傾向性……為了讓丹尼待在座位上,有兩種選擇——懲罰他做額外作業,或獎勵他從事某項興趣盎然的活動”。鮑裏奇還在該書中列舉了20種針對輕微、中等和嚴重的違規行為的反應(主要是懲罰)。
運用懲罰,有助於改變有特殊行為障礙的人的問題行為。如使用懲罰的方法幫助治療機構中的智障青少年減少危險的自我傷害行為。其中一人總是打自己的耳光。每次她這樣做的時候,研究者就用一種手持裝置對她實行一次短暫的輕微電擊(遭受電擊的人雖然很痛,但不會受到傷害)。這種治療方法使她每小時打自己耳光的次數從300~400次立刻降低到接近於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