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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懲罰的運用原則

適當懲罰可以減少不良行為的出現,但如果運用不當就會產生副作用,比如,過度的懲罰不但不能起到減少不良行為的效果,反而會樹立起攻擊榜樣,並讓孩子產生消極情緒。所以,整體把握好懲罰的基本使用原則是必要的。

(一)適度性原則

究竟處罰強度與處罰成效之間有何關係,也是研究者所關心的問題。一般而言,倘若其他條件相同,處罰的強度增加,不當行為的反應傾向就受抑製。一項矯治酗酒個案的研究顯示,當處罰的強度增加,患者繞過杠杆去取得酒的速率也就減慢;另一項矯治抽煙的個案研究也顯示,當患者因打開煙盒而遭受的電擊強度增加,抽煙率就降低。我們當然不能單靠這些研究結果就強調說,對付任何個體,一律要使用強烈的處罰。事實上,一位“執法者”不得不施行強烈處罰時,正是暴露出處罰者本身的無力感;進一步來說,處罰者的正增強屬性也隨著強烈的處罰而趨於減弱,因為被處罰者將設法逃避處罰,這樣處罰者對被處罰者的影響也就越少。所以在使用懲罰時,必須要堅持適度性原則,處罰的強度要因人而異。比如,使用言語懲罰時要把握分寸,過分地責罵孩子,侮辱他們的人格,或者亂貼標簽等,都傷害孩子的自尊,打擊他們的自信心,反而對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如“你比豬還笨!”“你真是個白癡!”等類似的語言都是應該避免出現的。體罰在短時間內收效迅速,但是使用體罰也要把握尺度,過度的體罰會演變成暴力或者虐待,這不但不能矯正兒童的不良行為,反而會給兒童的身心造成嚴重的傷害。實施體罰時,實施者必須控製好自己的情緒,掌握體罰的力和量,不能讓兒童在接受體罰後產生怨恨或恐懼的心理,這不但影響親子關係,同時也影響兒童人格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