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某一正強化物對於某一項行為的強化作用,或某一懲罰物對某一行為的遏製作用,並不是永不改變的。也就是說,經由強化所遞加的某一行為出現率,也可能因該強化效果的終止而又趨於遞減;已製約成功的某一項行為,若其出現不能再獲得強化,則其出現率將趨於遞減。因此,可以將消退原理(Extinction Program)定義為,個體任何一種行為,在經過多次發生後,都不能帶來滿意後果,也無法獲得所期望的強化物,其強度漸趨衰弱,最後在個體的行為領域完全消失。簡言之,有意地忽視不當行為,或對問題行為不直接作反應稱為消退。如李老師就通過不理睬明明講髒話這一策略,消退了他講髒話這一問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