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在他的自然主義教育體係中,提出一種“自然後果律”的教育方法,即讓兒童親身體驗自己的錯誤行為帶來的不良後果,從中受到教育,並改正錯誤。這種教育方法是與“消退法”緊密聯係的。盧梭認為凡是合乎自然、順應兒童天性的,就準許兒童去做,反之就應予以製止。對於兒童的需求滿足也要適可而止,控製在自然所容納的範圍之內,否則兒童會得寸進尺。兒童對於一些無理要求得不到滿足而表現出大哭大鬧,這已經是非自然狀態,家長和老師應采取堅定、不妥協、不予理會的態度,若稍有放鬆痕跡,或因疼惜而心軟,那就一發不可收拾。
兒童的若幹不良行為(如哭叫、攻擊傾向等),往往是受到父母無意中的“社會強化”(如注意他、過分關切他)所促成的。因為有些兒童,能力有限,平常很難采取正常手段(如參加學業競賽、藝能比賽等)以引起教師與同學們的注意和讚許。因此,反而常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如故意推擊鄰座兒童、裝鬼臉、敲打桌椅及發出怪聲等)引人注意。由於每當他用這些不正當手段時,教師立即喊他的姓名,同時把眼光投射到他身上,全班同學的眼光也集中於他,甚至教學活動也因此停頓片刻,使他受到了社會關注。所以,周圍的這些反應,不但無法糾正他的不良行為,而且易使其變本加厲。老師點名、同學的目光就是強化物。要減少這種問題行為,首先就應消除強化物,即老師和同學不去關注。
因此,消退原理一般常用於教育中的兒童問題行為的減少和治療多種行為障礙、情緒障礙、神經性嘔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