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改變技術的理論體係完備,方法簡明,效果明顯,這些都是在使用行為改變技術過程中存在的優點。但是,由於行為改變技術牽涉到的因素特別多,尤其是受訓者的權益問題是大家最為關心的問題。因為在監獄、精神病醫院、養護機構或戒毒所裏,有時會使用到令人厭惡的刺激物,若不能很好地遵循行為改變技術的道德自律及信條,有可能會傷害到受訓者的身心。因此,行為改變技術者應遵循以下的道德自律及信條。
第一,實施行為改變方案時,務必要先征得受訓者或監護人的同意,讓他們明白實施的目的和程序。實施方案必須合法,並符合一般常理。實施計劃必須公開。
第二,盡量選用對受訓者具有最大幫助和最小傷害的方法,應多用積極強化物,少用厭惡刺激物。為達到這一標準,使用者(或稱訓練者)必須精研行為改變技術。
第三,行為訓練方案主持人應先取得專家資格,才可判斷哪種行為標準是可行而合理的,哪種行為是不必小題大做的,如果勉強去改變某一行為,受訓者不但不能受益,反而易受傷害。
第四,合格的行為改變專家,應教導教師及父母對應用行為改變技術有正確的認識,避免誤用及濫用。在不傷害人性尊嚴的前提下促進人類的適應功能應該是使用行為改變技術的最終結果。
[1] 引自朱誌賢著(1988).兒童心理學史.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