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行為是相對於正常行為而言的。人們通常所說的“問題行為”(problematic behavior),也被稱為偏異行為(deviant behavior)或異常行為(abnormal behavior),它指人的行為異於常態,不符合環境要求和個體需要,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與社會評價相違背,如多動症、逃學、上中學仍用奶瓶喝水等。問題行為的產生,往往會破壞人格的完善,幹擾對正常社會生活的適應,妨礙對學習活動的正常參與和智力功能的有效發揮,因此,問題行為是一種心理和社會功能障礙的表現。
一般說來,兒童和有身心障礙的人容易產生問題行為。美國心理學家馬丁(G. Martin)和皮爾(J. Pear)將兒童所表現出來的問題行為總結為以下三方麵。
第一,行為不足(behavioral deficits)。行為不足是指人們所期望的、按常規應該發生的行為很少發生或從不發生。也就是說,與大多數兒童表現出來的行為相比,某種行為發生得太少或根本不發生。比如,蹦蹦跳跳的行為是大多數兒童都會有的行為,如果某個兒童從來沒有過蹦蹦跳跳的行為,就可視為行為不足;3、4歲的孩子應該已經可以很流暢地說話了,如果某個兒童到了3、4歲仍隻會說幾個字,偶爾說幾句話,也可視為行為不足。
第二,行為過度(behavioral excesses)。與行為不足相反,行為過度是指某一類行為發生得太多或太激烈,超出了常態範圍。也就是說,與大多數兒童相比,個體的某種行為表現得過多。多動症就是行為過度的典型表現,此外,嚴重的攻擊性行為、頑固性的撞頭自傷行為、經常性的發脾氣行為等,都是行為過度的表現。還有一些行為即使是正常的,如果發生總數太多或太頻繁,也就成了不正常行為,如**行為。
第三,行為不當(behavioral inappropriateness)。如果說行為不足和行為過度隻是在量上的反映的話,那麽行為不當就有一些在質上的變化成分了。行為不當既是指在性質上已經異化了的行為,也指人們所期望的行為在不適宜的情境下發生,在適宜的情境下卻不發生。也就是說,行為的表現者表現出了與自己身份不相符,或是與當時的情境不相符的行為。如在父親或母親的亡靈前開心地哈哈大笑,在公眾場合寬衣解帶,在別人的婚禮慶典上哇哇大哭等都屬於行為不當的表現,另外,異食癖者的吃石油、喝農藥等行為也屬於不當行為。